工伤鉴定后继续上班几年后是否还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若后续没有与工伤相关的新情况,一般不会再有额外赔偿;但如果存在工伤复发、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则可能会有相应赔偿。
工伤赔偿通常在工伤鉴定完成后,依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性或阶段性的赔付。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支付给工伤职工。如果工伤职工在鉴定后继续上班,且在后续几年中身体状况稳定,没有出现工伤复发等与工伤相关的新问题,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那么通常不会再有新的赔偿。
然而,若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例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另外,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工伤职工后续可能的医疗需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一种补偿。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工伤鉴定后继续上班几年后,在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