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方未盖章可能存在合同不成立或未生效、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举证困难等风险。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合同对方未盖章时,会带来一系列风险。
合同不成立或未生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需要双方盖章才生效,而对方未盖章,那么合同可能不成立或未生效。这意味着双方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法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但乙公司未盖章。之后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供货,甲公司就难以依据该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合同对方未盖章,可能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犹豫或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能随时以未盖章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变更合同条款。这会给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预期利益。比如,在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未盖章,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以合同未生效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者改变施工方案,给发包方带来困扰。
举证困难风险:如果合同对方未盖章,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双方的合意产生争议。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能涉及提供大量的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例如,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达成了合作意向,但合同未盖章,在后续纠纷中,需要证明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合同对方未盖章存在多种风险,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完成盖章等手续,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