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过错等原因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也能辞退劳动者。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其情形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双方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例如,一家小型企业因业务调整,与部分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员工也能理解企业的困境,顺利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比如,劳动者找到了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机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现单位后离职。

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法定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