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被公司开除的,公司的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通常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公司合法开除则无需赔偿。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怀孕女职工处于特殊生理时期,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收入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将其开除,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怀孕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 3 年,其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为 3×5000×2 = 30000 元。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开除怀孕员工都是违法的。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法定过错情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怀孕女职工遭遇被公司开除的情况,应综合判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