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项补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工伤可能在再就业方面面临一定困难,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过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标准则可能相对较低。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市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也是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体现了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不是单位出(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