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结算,且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工资结算,也需遵循这一基本规定。
在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的工资结算金额,是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结合员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确定。例如,双方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 3000 元,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员工工作了 15 天就被辞退,那么该员工应得工资就是 3000÷30×15 = 1500 元。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工资的支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后,没有按照规定结算工资,员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劳动仲裁则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