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结果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原告能够提供上述法定情形的有力证据,比如重婚的相关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并非所有第二次起诉离婚都会判决离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只是以双方性格不合、偶尔争吵等理由起诉,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进而判决不准离婚。
此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如果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处理,也可能会影响离婚判决的结果。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结果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