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自办理离婚登记后长期有效。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它的效力是一直存在的。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其生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从领取离婚证那一刻起,离婚协议书就开始生效,并且其效力是持续存在的,不存在所谓的“有效期”限制。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一旦生效,这些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抚养、教育等义务。比如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就需要按时足额支付,直至子女成年或达到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应按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判决。
不过,虽然离婚协议书长期有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内容可能会被变更或撤销。例如,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另外,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比如一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照原协议支付抚养费,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协议内容。
总之,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长期有效,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其内容可能会被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