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设定30日的申请期限,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义务,保障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待遇。同时,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例如,事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收集证据、进行内部调查等。
工伤职工等申请时限: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拖延申请,给予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定的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予受理,职工将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及时关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避免因错过申请期限而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