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的基础性要求,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与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关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数量、价值等定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某个关键的定罪或量刑事实没有证据支持,那么就不能认定该事实成立。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也需要经过法庭质证等法定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一个较高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是指基于理性和常识的怀疑,而不是无端的猜测或臆想。在判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时,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情况,包括证据的数量、质量、相互之间的关联性等。只有当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合理地解释案件中的各种现象,并且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才能认定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在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中,虽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一些物证,但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被告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供述的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对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这一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