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的“随意”强调行为人的动机是无端生事,并非基于合理的事由。例如,在街头无故对他人进行拳打脚,导致他人身体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所谓“情节恶劣”,一般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罪。比如,在他人正常行走、工作或生活时,对其进行长时间的追逐、拦截,使其无法正常行动;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辱骂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恐吓他人,给他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惧和压力。“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构成此罪。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指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例如,在商场、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煽动群众情绪,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正常进行。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