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种类主要包括一般伤害赔偿、致人伤残赔偿、致人死亡赔偿,此外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伤害赔偿,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损伤但尚未达到残疾程度的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花费的费用,涵盖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若受害人需要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致人伤残赔偿,当伤害导致受害人残疾时,除了上述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外,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致人死亡赔偿,若伤害导致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与致人伤残情况下的计算方式类似;此外,还可能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