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滞纳金收取标准需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按约定执行,但约定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合同未约定,一般无法主张滞纳金,不过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房租租赁关系中,滞纳金是一种常见的约束手段,用于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房租。从法律层面看,滞纳金在行政法律体系中是对不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加收的款项,而在民事租赁关系里,本质上可视为违约金。
合同有约定的情况:当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时,通常应按照该约定执行。例如,合同规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未支付房租金额的一定比例(如 0.1%)支付滞纳金。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违约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法院在判断是否过高时,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
合同未约定的情况:要是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房东不能直接主张滞纳金。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其拖欠房租所造成的损失,比如因资金未及时收回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房租支付时间、方式以及滞纳金的收取标准等条款。同时,无论是房东还是承租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