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首先要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点对于准确适用缓刑制度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而这个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被告人有一定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判决并未生效,只有当上诉期届满,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此时判决才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这个生效之日起算。例如,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诉期为十天,若被告人在这十天内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那么十天上诉期届满后的次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是二审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此时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措施,而缓刑是对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二者性质不同。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能确保缓刑制度的准确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