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N+1”中,“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月数,“1”指的是代通知金。计算时,先确定“N”的值,再结合劳动者的月工资来计算“N”对应的补偿金额,最后加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得出最终的辞退补偿金额。
“N”的计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那么“N”的值就是3.5,因为工作年限超过3年但不满3年半,按照规定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假设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N”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就是3.5×5000 = 17500元。
“1”代表的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继续上面的例子,该劳动者的代通知金就是5000元。所以,最终的辞退补偿“N+1”的金额就是17500 + 5000 = 22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