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人提前告知的时间因解除情形而异。一般情况下,无过失性辞退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则无需提前特定时间告知。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不同的辞退情形有着不同的提前告知要求。
无过失性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既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比如企业因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要大规模裁员时,就需要遵循这样的程序。
过失性辞退: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告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