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辞退员工,若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而员工不同意,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若员工主动不续签,单位无需支付补偿;若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则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单位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情况二: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员工不同意。例如,降低工资待遇、增加工作强度等,员工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与上述相同。
情况三:员工主动不续签。如果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四:单位违法辞退。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比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正常经济补偿应为3×5000 = 15000元,若单位违法辞退,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员工遇到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的情况,应先判断属于哪种情形,若认为自己权益受损,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