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期限过了,仍可通过一些途径维护权益。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一般需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未及时申报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工伤申报期限过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能基于道义或自身形象等因素,与职工达成赔偿协议。

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职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但要注意的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举证责任相对较重,且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能与工伤赔偿有所不同。所以,职工应尽可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工伤申报期限过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