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摔跤骨折通常不算工伤,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上班路上自己摔跤骨折,并非因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因为在工伤认定中需要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如果是员工自己不小心摔倒,不存在第三方责任或者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就不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因道路存在缺陷、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摔跤骨折,且有相关部门对此负有责任,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例如,道路有坑洼未及时修复,员工正常行走时不慎掉进坑中导致骨折,经过相关部门认定道路管理方存在责任,员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上班路上因见义勇为等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可视同工伤。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等相关情形。
上班路上摔跤骨折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员工如果认为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其进行调查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