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赔偿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赔偿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来确定。

当合同到期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首先要明确赔偿的依据和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一种赔偿方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承租方合同到期后不按时腾退房屋,需按每日一定金额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应按此约定支付。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到期不交付货物,买方因此错过销售旺季,导致的利润损失就可要求卖方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合同到期未完成工程,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继续完成工程。同时,对于一些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违约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在确定赔偿时,守约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