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因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投入了人力、物力等将工程建设完成且质量合格,从公平角度出发,应给予其相应的对价。
当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经过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这是由于承包人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其施工成果不合格就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和费用。而修复费用的确定,通常会根据实际发生的修复成本来计算,可能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
若建设工程经过修复后仍然不合格,那么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因为不合格的工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接收这样的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所以承包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法院会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工程质量、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同时,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分包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导致的,承包人还可能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