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发生工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承包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等存在劳动关系,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以个人身份承包业务,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但符合一定条件时,相关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承包人,但如果承包人本身也是劳动者身份,在这种违法发包的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李某,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该建筑公司就可能要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主体,与发包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那么承包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通常由其自己负责。比如,一家装修公司承包了一个商场的装修工程,该装修公司的员工发生工伤,由装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有一定过错,但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发包方明知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可能要与承包人一起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确定承包人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关键在于明确承包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承包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同时要考虑发包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综合各方面因素,才能准确判断责任主体,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发生工伤谁负责任(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