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算工伤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单位组织旅游是单位的工作安排,与工作有相关性,且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旅游只是员工的私人休闲活动,与工作无关,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单位组织的旅游,关键在于判断其性质是否属于工作相关活动。如果单位组织旅游是为了激励员工、增强团队凝聚力、促进工作交流等,是单位整体工作安排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将其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旅游过程中摔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例如,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到外地旅游,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后更好地投入工作,同时在旅游期间还安排了一些团队建设活动。在旅游过程中,一名员工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该员工的受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单位只是倡导员工自行旅游,旅游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由员工自行决定,单位不进行任何组织和安排,那么这种旅游就属于员工的私人休闲活动,与工作无关。员工在这种旅游中摔伤,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旅游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综合考虑旅游的性质、目的以及与工作的关联性等因素。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