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账不还的人,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时,按照程序,原告需要先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在案件开始时,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定的费用来支持这些程序的开展。
败诉方承担原则: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胜诉,意味着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确实存在欠账不还的情况,那么诉讼费用就由被告即败诉方来承担。这是合理的,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这场诉讼的发生,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所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是对其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对原告的一种补偿。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况: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比如原告主张被告偿还 10 万元欠款,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 8 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诉求合理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可能会按照胜诉和败诉的比例来分担诉讼费用。
特殊情况:如果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并且由原告负担。还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但这种协商结果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在起诉欠账不还的人时,虽然原告先预交诉讼费,但最终的承担要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