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确定,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法律实践中,买卖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受理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时,就以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合同履行地需要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起诉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卖方是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若交付的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以其所在地确定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若争议是关于货物的交付等非货币和不动产的事项,负责交付货物等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通常是当场钱货两清的交易,以交易行为地确定管辖更符合实际情况。在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管辖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