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表明了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绝对的、必然的从轻或减轻。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考虑到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悟和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司法机关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之所以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主要是因为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有些犯罪虽然犯罪人自首了,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如果对这样的犯罪一律从轻处罚,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慑力。

而对于“犯罪较轻”的情况,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如何认定“犯罪较轻”,目前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初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就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也在于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同时也要兼顾法律的公正和社会效果。

自首是可以还是应当从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