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作为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在金融活动中具有关键作用。在保证关系里,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是出借资金的一方,债务人是需要借款并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而保证人则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债务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银行贷款,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无法还款,银行必须先通过诉讼等方式向甲追讨,在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丙向贷款机构借款,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丙到期未还款时,贷款机构可以直接要求丁偿还债务,而无需先向丙追讨。
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通常要求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保证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明确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间等重要内容,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增强了贷款的安全性,促进了资金的融通和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