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工资并不一定当场结清,通常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制度来确定支付时间,但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可在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辞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有自己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和流程。比如,有些企业是每月 10 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若劳动者在月中辞职,可能不会当场结清工资,而是要等到企业正常的工资发放日。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在合理时间内支付工资,一般是被允许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当场结清工资。这种情况在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双方达成特殊约定时可能会出现。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好离职时立即结算所有工资,并且用人单位有能力和意愿当场支付,那么工资就可以当场结清。
但要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超过合理时间不支付工资,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所以,辞职工资不一定当场结清,具体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和双方的协商情况来确定,但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