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后,若已完成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任何一方即便后悔不愿意离婚,也不能再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若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首先要明确离婚登记的流程和不同阶段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度过了离婚冷静期,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结束,不存在一方不愿意就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如果之后双方又想在一起共同生活,只能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确立新的婚姻关系。这是因为离婚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一旦完成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随意撤销或恢复。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都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冲动行事。

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