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开具的离婚迁户证明通常需包含村民基本信息、婚姻状况、迁户原因及村委会意见等内容。
村委会出具的离婚迁户证明是村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重要材料之一,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写法及包含的内容。
标题:一般为“迁户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写在纸张第一行正中位置,字体可适当大些。
称谓:顶格写接收该证明的单位名称,如“[具体派出所名称]”。
正文内容:首先要写明村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接着说明其婚姻状况,例如“[村民姓名]与[配偶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为[具体字号]”。然后阐述迁户原因,明确指出因离婚需要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如“因离婚,[村民姓名]申请将户口从本村迁至[迁入地详细地址]”。之后表达村委会的意见,如“经本村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村民姓名]将户口迁出本村”。
结尾:一般用“特此证明”等表述,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落款:在证明的右下角写明村委会的名称,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注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
以下是一份示例:
迁户证明
[具体派出所名称]:
兹有本村村民[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具体号码],户籍地址为[本村详细地址]。该村民与[配偶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为[具体字号]。因离婚,[村民姓名]申请将户口从本村迁至[迁入地详细地址]。经本村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村民姓名]将户口迁出本村。
特此证明
[村委会名称](盖章)
[具体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村委会对于迁户证明的格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开具证明前,建议先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以确保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