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薪留职期限(即停工留薪期)若需延长,工伤职工应在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经其确认后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了解停工留薪期的基本概念很重要。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当工伤职工认为自己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时,要把握好申请时间。通常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这就要求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密切关注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在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能证明伤情严重或特殊,确实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资料。将这些材料整理齐全后,按照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提交。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专家会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恢复状况、后续治疗需求等因素,作出是否延长以及延长多久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过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且如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就会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