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引发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该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文书,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范畴。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暂时停止工伤认定程序。

从法律性质上看,工伤认定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运用其行政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也是在行使行政职权。

当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服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法院认定该通知书存在违法情形,可能会判决撤销该通知书,并责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所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引发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