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两者都与民事主体密切相关,人身权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整体,人格权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等基本人格利益。区别在于范围上人身权更广,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权利取得方式上人格权多基于出生,身份权多基于特定身份事实;权利期限上人格权一般伴随终身,身份权可能因身份关系变化而消灭。

一、联系

人身权和人格权紧密相连,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而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它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等基本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权的存在和保障,是人身权得以完整和有效实现的重要基础。没有人格权的保障,人身权的保护就会缺失关键部分。例如,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自然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存在并享有其他人身权利的前提。

二、区别

(一)范围不同人身权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含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而享有的。而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就是一种身份权,它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

(二)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通常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出生而自然取得,无需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只要自然人出生,就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而身份权的取得往往基于特定的身份事实,如结婚产生配偶权,生育子女产生亲权。这些身份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

(三)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一般伴随民事主体的终身存在,不会因为民事主体的年龄、职业、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变化而消灭。例如,一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一直享有。而身份权可能会因特定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例如,夫妻离婚后,配偶权就随之消灭;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后,父母的部分亲权可能会相应减少或消灭。

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区别和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