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等级区别在于划分标准、等级数量和适用目的不同。工伤鉴定主要针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等级分为十个,更侧重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伤残鉴定适用于多种非工伤情形,等级一般也为十个,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等标准划分,用于民事赔偿等。

两者的划分标准存在差异。工伤鉴定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的。该标准综合考虑了工伤职工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例如,职工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判断其工伤等级时会综合考虑手部功能丧失的程度、是否需要长期护理等多方面因素。

伤残鉴定通常是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评定。此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它主要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确定致残程度等级。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评定伤残等级时会重点关注脑部损伤对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的影响。

在等级数量上,虽然两者都大致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对应情况不同。工伤鉴定的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伤残鉴定的十个等级是从极重度残疾到轻微残疾的划分,更侧重于对身体损伤程度的客观描述。

最后,适用目的也有所不同。工伤鉴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伤残鉴定则主要用于民事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依据。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的等级区别是(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