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法定情形、请求权人、请求时间限制、法律效力等方面。
在法定情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较为广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只有本人能行使撤销权。
请求时间限制存在差异。对于无效婚姻,只要无效情形持续存在,请求权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法律效力有所不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婚姻无效是当然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