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转让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
转让范围是两者最直观的区别。债权全部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让与给第三人,转让之后,原债权人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该债权享有任何权利。例如,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甲将这 10 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那么此后甲与该 10 万元债权就没有关系了。而债权部分转让则是债权人只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债权人仍然保留剩余部分的债权。比如甲把对乙的 10 万元债权中的 5 万元转让给丙,此时甲还保留 5 万元的债权,甲和丙都对乙享有债权。
法律后果上,全部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上述甲将 10 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的例子中,乙之后只需向丙偿还 10 万元。对于部分转让,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按照各自享有的债权份额,成为按份债权人或者连带债权人,这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按份还是连带,一般推定为连带债权。像甲转让 5 万元债权给丙的情况,如果甲丙约定为按份债权,那么乙向甲和丙分别偿还 5 万元;若约定为连带债权,甲和丙都有权要求乙偿还全部 10 万元,乙偿还后,甲丙内部再进行分配。
通知义务方面,虽然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都需要通知债务人,但通知的内容有所不同。全部转让时,通知需明确原债权人已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部分转让时,通知要说明转让的债权份额以及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债权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转让的性质和细节,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