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除和辞退在性质、原因、程序、补偿方面存在区别。开除是对严重违纪违法职工的行政处分,辞退则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性质方面,开除属于行政处分,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是单位对职工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它体现了单位对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否定和制裁。而辞退通常是一种正常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更多是基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作出的决定。
原因方面,开除的原因一般是职工有严重的过错,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像多次旷工、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辞退的原因较为多样,可能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可能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还可能是企业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裁员等。
程序方面,开除的程序相对严格和正式。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审批等流程,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同时可能还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辞退的程序则相对灵活,根据不同的辞退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
补偿方面,被开除的职工通常是因为自身严重过错导致,所以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而辞退的情况则不同,如果是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非员工主观过错原因辞退,单位一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辞退,单位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