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等流程后确定是否符合条件。条件主要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首先来了解办理低保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这里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等。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则涵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等。
接着是办理流程。第一步是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第二步是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三步是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第四步是审批与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若发现隐瞒收入、财产等情况,不仅无法获得低保资格,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标准和操作细节上存在差异,可向当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