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维修基金一般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在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管理主体。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商品房维修基金通常是由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这是因为在小区业主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组织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可以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和专业能力,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对维修基金进行妥善保管和监督。例如,会对维修基金的缴存、存储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保障资金不被挪用。
当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情况会发生变化。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业主大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当业主们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维修基金时,就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让物业管理企业来接管。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管理小区的过程中,对小区的设施设备情况更为了解,在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可能会更加高效和便捷。
不过,无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代管,都需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程序,要经过业主的表决同意,并且要进行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以确保维修基金能够真正用于房屋的维修和保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