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实践中存在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不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
当单位不履行申报义务时,法律赋予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因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也从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申报义务。总之,职工在遭遇工伤且单位不申报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