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撤回需根据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方式。在认定申请阶段,可由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撤回申请;若工伤认定结论已作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认为认定有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撤销该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之后,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决定时,申请人若想撤回申请,一般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中说明撤回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撤回申请后,通常会停止对该工伤认定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如果工伤认定结论已经作出,情况则相对复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主体若对认定结论存在异议,认为认定有误需要撤回,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等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关主体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证明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如果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决定确实存在问题,会依法撤销该认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工伤认定撤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主体应及时与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办理要求和程序,以确保撤回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工伤认定怎么撤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