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抢救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第三人也可能承担支付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工伤死亡抢救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抢救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部分费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伤死亡抢救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为了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形中,例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方的过错行为而受伤并最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工伤死亡抢救费用。

工伤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因素。

工伤死亡抢救的费用谁来支付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