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待遇能否领取伤残津贴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复发时可以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存在领取伤残津贴的情况,工伤复发主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其他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制度中,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给予的一种长期待遇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当这类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时,其伤残津贴的领取不受影响,依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这是因为他们的伤残程度较为严重,已经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而对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他们通常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工伤发生后一般会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或者重新就业,并不享受伤残津贴这一待遇。当他们工伤复发时,主要享受的是工伤医疗待遇,比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

综上所述,工伤复发待遇中能否领取伤残津贴金要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复发可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则不涉及伤残津贴的领取问题。

工伤复发待遇可不可以领取伤残津贴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