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区是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职工在受伤前工作了8个月,这8个月的工资总和为40000元,那么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就是40000÷8 = 5000元/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依法发放工资的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