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不划分责任。在工作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通常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都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情况,都属于典型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系列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责任通常由职工自行承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在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在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下,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工伤责任怎么划分(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