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涵盖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医疗康复类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工伤保险支付的重要部分。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则有助于工伤职工恢复身体机能,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住院和交通食宿费用: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会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其交通食宿费也由工伤保险承担。这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出行便利。辅助器具费用: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职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能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行动能力。生活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还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保障他们后续的生活来源。离职医疗补助费用: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帮助他们在重新就业前应对可能的医疗需求。工亡相关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用于办理职工的丧葬事宜;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