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干私活一般不属于工伤事故。
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工作期间干私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关键要素。“因工作原因”强调的是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工作相关,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干私活是劳动者为了个人的利益或目的进行的活动,并非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例如,一名工厂工人在上班时间私自为自己制作一个小物件,在操作过程中受伤,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其行为与工厂安排的生产任务无关。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干私活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默许或者认可,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知晓并同意该行为。总体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工作期间干私活发生的事故,由于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的核心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