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或两者共同承担。
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伤残鉴定赔偿费用的承担与多种因素相关。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部分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也有一些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比如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总之,工伤伤残鉴定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