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没有离婚证书,而是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它们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协议离婚的证明文件。
而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调解。当法院判决离婚时,会出具离婚判决书;如果是通过调解方式离婚,法院则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它们详细记录了离婚的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是法院对婚姻关系解除的权威判定。
之所以没有离婚证书,是因为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它们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代表着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其证明力和权威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并且,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作用。
例如,在办理再婚登记时,当事人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证明自己的离婚状态,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据这些法律文书为其办理再婚手续。此外,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还可以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后续事务中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虽然没有离婚证书,但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文书足以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后的各项权益和事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