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主要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三种类型。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若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